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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化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园区相关政策

2021-07-06 11:45:04 809


企业、社会化就业服务机构、孵化园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共二十五项)

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一、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名称: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经人社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受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一、政策名称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适用对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省辖市、直管县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从所辖县市、区 推荐的孵化基地中择优评定;直管县市自行确定评定条件和程序。

三、政策标准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孵化平台,给予最高20 万元的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省给予 50 万元一

次性奖补;对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省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申请材料

1.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申请省级示范基地需提供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3. 基地依法设立或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

4. 基地独立运营机构证明材料;

5. 基地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1) 孵化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2) 功能分区明确 (设有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区); (3)创业服务大厅面积(包括大厅实拍图);

(4) 公共区域信息(培训教室、会议室、路演厅等);

(5) 公用设施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投影仪、复印机等)。 6.基地服务功能证明材料:

(1) 管理服务团队资料;

(2) 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  (3)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记录

(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4)创业测评服务(测评系统名称、功能概述); (5)融资服务记录(创业担保贷款、风投等);

(6) 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和项目路演服务记录(活动签到 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7) 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台帐 (入孵企业享受政策情况); (8)视频短片等宣传资料。

7. 孵化绩效材料:

(1)基地成立以来,入孵实体总名单 (创业实体入孵花名册); (2)出园企业名单,总体孵化成功率(出园实体档案); (3)在孵创业实体材料在孵实体名单、工商营业执照 (4)入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量 (提供员工花名册); (5)近 3 年获得的创业孵化服务方面的荣誉证书(包括荣

誉文件)。

8. 上年度报告:

(1)在孵企业数量; (2)出孵企业数量;

(3)上年底在孵企业年总产值;

 (4)上年底在孵企业员工总人数。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如有缺失 则一次性告知,若无疑问则受理。

2.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按照标准进行评审。

3. 实地考核。对专家评审出的基地,另行组织其他专 家进行实地查验,核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公示认定。对通过实地考核的,择优拟定名单并对 外公示。

.受理机构:安阳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科

 

三、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一、政策名称

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二、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

三、政策标准

对达到省级标准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省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申请材料

1. 河南省第( )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2. 复查合格认定文件;

3. 近两年见习任务完成情况总结;

4. 突出事迹和奖励或荣誉复印件材料。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签字盖章的《申报表》、近两年见习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突出事迹和奖励或荣誉复印件材料。

2. 初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见习单位的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 推荐。同级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4. 考察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推荐材料含市县人社局推荐意见的申请表,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评估。

5. 认定公示。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估意见,择优将拟认定 的省级示范见习基地名单在省人社厅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发文予

以确认、并颁发证书,申请省财政发放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

 

 

四、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一、政策名称

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二、适用对象

安阳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三、政策标准

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给予 6 万元 次性奖补。

四、申请材料

1. 安阳市第()批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2. 复查合格认定文件;

3. 近两年见习任务完成情况总结;

4. 突出事迹和奖励或荣誉复印件材料。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

《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签字盖章的《申报表》、近两年见习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突出事迹和奖励或荣誉复印件材料。

2. 初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见习单位的申请材 ,并提出初审意见。

3. 推荐。同级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 提出推荐意见。

4. 考察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推荐材 ,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评估。

5. 认定公示。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估意见,择优将拟认定 的市级示范就业见习基地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6. 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发文予 以确认、并颁发证书,协调市财政部门发放 6 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

 

五、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一、政策名称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二、适用对象

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三、政策标准

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 2000 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 出。

四、申请材料

1.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申请表;

2. 创业项目入库项目名单;

3. 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 或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核。省辖市、直管县市或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

3. 公示。省辖市、直管县市或县市、区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公示 5 个工作日。

4. 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创 业项目库建设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六、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

一、政策名称

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

二、适用对象

为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

三、政策标准

每扶持 1 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 6 个月以

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 2000 元的标准给予网络

(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四、申请材料

1. 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申请表;

2. 网店经营截图,包括网店实名认证信息、网店经营时6 个月以上、好评率90%以上和营业额(月均不少 1500 );

3. 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网络创业人员汇总表;

5. 网络创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 个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

2. 受理初审。受理部门对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 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

3. 审核公示。受理部门通过审核后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请资金拨付,将补贴拨付到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七、孵化成果补贴

 

一、政策名称

孵化成果补贴

二、适用对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

台。

三、政策标准

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 1 年并带动 3 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 1 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平台)给予补贴,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四、申请材料

1. 孵化成果补贴申请表;

2. 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依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 证明材料;

3. 独立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地或平台的认定文件;

5. 孵化项目名单及相应地带动就业人数;

6. 孵化项目营业执照及相应带动就业 3 人以上证明材料

(包括员工花名册、就业创业登记、劳动合同等)。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向所 在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初审。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

3. 实地考察。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 公示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补贴的内容公 5 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到运营机构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科

 

八、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及高校其他在校生、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垫付培训补贴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政策标准: 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 1200 /人、四级/中级 1600 /人、三级/高级 2000 /人、二级/技师 4000 /人、一级/高级技师 5000 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 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 800 /人补贴,参加 3 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 300 /人补贴。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项目确定为创业意识培训 200 /人、创业实训 300 /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 1000 /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 1500 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4.申请材料

提交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非毕业年度高 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对补贴人员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4. 资金拨付。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代为申请的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劳动保障服 务中心培训科、市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处、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九、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 制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

三、政策标准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学期每人 1500 元,培训时

间为 1  2 个学期。

四、申请材料

1. 培训人员花名册;

2. 身份证复印件;

3. 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4. 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5. 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将材料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受理初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 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培训补贴拨付到申 请的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企业新招录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

企业新招录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

组织新招用“五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职 业培训补贴。

三、政策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 80%确定。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 24 个学时以上的,

给予企业每人 300 元补贴。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B 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20%、10%。

四、申请材料

1. 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

2. 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3. “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 提供,下同);

4. 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

5. 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将材料报送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受理初审。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

(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补贴拨付。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一、企业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

企业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

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

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企业新录用 的五类人员,以及所录用的企业。

三、政策标准

参照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 80%确定。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 960 /人、四级/中级 1280 /人、三级/高级 1600

/人、二级/技师 3200 /人、一级/高级技师 4000 /人;

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 700 元。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B 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20%、10%。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或企业代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

1. 企业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 五类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3. 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4. 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 复印件;

5. 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材料;

6.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 职工参加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的证明 材料。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录用职工或所在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申请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

2. 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符合条件人员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 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对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4. 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对企业申请 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

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

三、政策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每人每

6000 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 5000 元的, 据实申请补贴。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B 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

贴标准分别上浮 20%、10%。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 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

四、申请材料

1. 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申请培训补贴 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2)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 合作协议;

(3) 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4)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2. 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 材料:

(1)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2)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3) 不低于 10 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4) 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 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将材料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受理初审。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 后,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 报企业进行拨款。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

项目制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为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人员含处置“僵尸企业”分流职工和国有企业“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免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政策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8〕8 号)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确定。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B 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20%、10%。

四、申请材料

1. 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 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3. 培训内容和教材;

4. 授课教师信息;

5. 全程授课视频资料或人脸指纹识别打卡记录;

6. 培训计划和大纲;

7. 培训人员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项目制培训机构于项目制培训结束后向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2. 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制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

3. 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对补贴人员名单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对培训机构 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农民工工作科,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培训科、就业训练中心、市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处

 

 

 

 

十四、技师培训补贴

一、政策名称

技师培训补贴

二、适用对象

企业、企业职工。

三、政策标准

技师每人 4000 元、高级技师每人 5000 元、高级技师岗

位技能提升培训每人 2000 元。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B 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20%、10%。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技师培训补贴所需材料:

(1)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2)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 份证复印件;

(3) 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2. 申请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所需材料:

(1)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2)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3) 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 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将材料报送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受理初审。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

(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补贴拨付。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五、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名称: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 单位;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

1.按用人单位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 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岗” 的单位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2.补贴期限: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

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1 年。

.申请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人员半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b.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复印件;

c.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d.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各项社保补贴实行直补和代扣 代缴办法。

3.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向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a.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复印件;

b.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 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 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街道社区指导科

 

 

 

十六、基层岗位补贴

 

一、适用对象

1. 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单位。

2.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二、政策标准

1. “政府购岗”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照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分别不低于 2200 /月、2300 /月、2400 /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并随最低工资 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每增加 1 年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2.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 担。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政府购岗”岗位补贴应提供:

1)“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复印件;2)单位应发放 工资明细账(单);(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

(1)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2)公益性岗位人员增 减情况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实行银行代发按月拨付制度,直接划入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卡账户。)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

 

请。

2. 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层岗位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 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指导科

 

 

十七、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 16  24 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

.政策标准:

1.2020  4 月起,将见习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0 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 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500 元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2.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3.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复印件;

3.就业见习协议;

4.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5.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6.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在部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同级财政部门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部门: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项目名称: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

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材料

1.网上需要上传资料(照片形式)

a.营业执照

b.新招用员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c.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资发放表

d.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2.纸质申请手续

a.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b.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c.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d.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e.毕业证复印件(仅高校毕业生提供)(1份)

f.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电子证(仅失业人员提供)(1份)

g.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

h.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i.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1份)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材料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2299006)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协调社保部门核查申请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以及查验劳动合同等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受理机构: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市劳务 输出管理服务处

 

十九、就业安置补助

 

一、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 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 1 年的;

2. 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二、政策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 2 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 1 年劳

动合同增加 2 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

6 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 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 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 3 个月;

3. 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

四、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领,审核材料,拨付资金,实地核查,未履 行合同的应退回。

 

.受理机构: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二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贴

 

一、政策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二、适用对象

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 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 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三、政策标准

按符合条件的介绍人数,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4. 六类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 六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 工资发放证明。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县(市、区) 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初审。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探索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对审核无误的资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享受补贴情况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

4.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二十一、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

(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名称

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二、适用对象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三、政策标准

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 3 个月以上人数申请补贴,每人每年申请一次,不得重

复申请。补贴标准为 300 元/人。

四、申请材料

1. 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2. 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

4. 贫困家庭劳动力取得就业收入 3 个月以上 3 个月 的工资流水账单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材料,向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 审核。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认定、介绍就业情况等)。

3. 审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创业服务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进行审批。

4. 公示。经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5. 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农民工工作科、市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处

 

 

 

二十二、合伙或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名称

合伙或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二、适用对象

合伙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组织创业:组织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

三、政策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 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贴息政策,扩大支持对象范围,

提高各类人群贷款额度。

四、申请材料

合伙创业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反担保相关材料;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组织创业需提供: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反担保相关材料;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审核受理(及时审核调查(10 个工作日内)、评审(每周、公示(2 )、承诺担保(当日办理、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贷后管(放款后至到期还款)、到期回收、逾期代偿、追偿、担保基金管理到位分配、基金统筹、代偿支出、保值增值统计管理。

.受理机构: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二十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名称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适用对象

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对以上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贴 息政策,扩大支持对象范围,提高各类人群贷款额度。

三、政策标准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 300 万元,期限最长为 2 年。

四、申请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 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企业吸纳就业情况 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反担保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审核受理(及时审核调查(10 个工作日内)、评审(每周、公示(2 )、承诺担保(当日办理、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贷后管(放款后至到期还款)、到期回收、逾期代偿、追偿、担保基金管理到位分配、基金统筹、代偿支出、保值增值统计管理。

.联系单位: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二十四、失业保险基金补充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一、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 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 )。

二、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等。

三、政策标准

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 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

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

四、申请材料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 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五、办理流程

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储于该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基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借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受理机构: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二十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政策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适用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垫付职业鉴定补贴的鉴定机构。

三、政策标准

按该职业(工种该等级鉴定(评价收费标准给予等 额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为 70 /人次)。

四、申请材料

1.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鉴定机构申请表;

2.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农村转移劳动者凭身份证);

3.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和鉴定人员花名册;

5. 代为申请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办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鉴定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 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

3. 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人员名单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 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对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 到代为申请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